各普通发票工商用户:
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》(2017年第16号),《公告》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为此,特提请各开具普通发票的工商用户,在7月1日前,凭结算编号及密码自行登录我公司网站(地址)“网上营业厅”(公建用户登陆入口),在“用户信息更新栏”填写本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逾期不能填写有关信息的,公司将暂停开具电子发票,直至信息填写完整。
咨询电话:江北区域工商服务科85807683 滨江区15005810176
谢谢配合!
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
2017年5月31日